• 歐盟RoHS指令基本要求(2011/65 / EU)


一、歐盟RoHS指令
    歐盟RoHS指令是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3年1月27日的指令2002/95 / EC.RoHS是“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縮寫,該指令旨在控制電氣和有害物質的使用。

    電子設備,它于2003年2月13日發布,RoHS被修改了幾次,重鑄RoHS(指令2011/65 / EU)于2011年7月1日在官方期刊上發布,也被稱為歐盟RoHS 2.0,RoHS 2.0為那些打算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電子電氣設備增加了合格評定程序和CE標簽要求。 
rohs指令
    根據歐盟的立法體系,RoHS是“指令”的法律,它應該由每個成員國轉變為地方法規,以達到指令的目標;因此,將EEE引入歐盟市場的公司應遵守其營銷成員國的相應法規,將非投訴EEE進口到歐盟市場的公司將承擔罰款,包括罰款或監禁。

二、根據歐盟RoHS 2.0中EEE的定義,涵蓋EEE可分為以下11類:
1.大型家用電器
2.小家電
3.信息技術和電信設備
4.消費者設備
5.照明設備
6.電氣和電子工具
7.玩具,休閑和運動器材
8.醫療器械
9.監測和控制儀器,包括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
 
歐盟RoHS 2.0認證中EEE的定義:指為了正常工作而依賴于電流或電磁場的設備,以及用于產生,傳輸和測量此類電流和場的設備,設計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的電壓000伏特用于交流電和1 500伏特用于直流電“。

三、除監管范圍外,2011/65 / EU還提供豁免的特定產品類別,RoHS 2.0不適用于:(RoHS 2.0 Article2(4)):
a.保護會員國安全的基本利益所必需的設備,包括用于特定軍事目的的武器,彈藥和戰爭物資;
b.旨在送入太空的設備;
c.專門設計和安裝的設備;
d.大型固定工業工具;
e.大型固定裝置;
f.人員或貨物的運輸工具,不包括未經過型式認可的電動兩輪車;

四、RoHS 2.0基本要求
RoHS 2.0的基本要求包括對有害物質的限制和CE標簽要求。
1.對有害物質的限制
“均質材料”是指整體上具有均勻組成的一種材料或由材料組合構成的材料,其不能通過諸如旋松,切割,破碎,研磨和研磨過程的機械作用而脫離或分離成不同的材料。

RoHS 2.0第4條要求:成員國應確保市場上的電子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和備件的維修,再利用,更新其功能或提高其容量,不包含附件II中列出的物質。不得超過附件II中規定的均質材料中的大濃度值。

附件二列出了以下10類有害物質:


限制物質

重量耐受的大濃度值
0.001
0.001
0.0001
六價鉻0.001
多溴聯苯(PBB)0.001
多溴聯苯醚(PBDE)0.001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0.001
鄰苯二甲酸丁基芐基酯(BBP)0.001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0.001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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